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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二四二医院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科研教学

沈阳二四二医院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 分类:科研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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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3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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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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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卫健委、辽宁省科技厅及省、市卫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的科研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持有权归单位。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如需转让,必须通过科教科审查后,报请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 科研成果鉴定是指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 科研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研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和科教科审批并组织,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

第八条 鉴定范围:

1、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均可申请鉴定。

2、计划外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中的少数重大应用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

①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②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③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

④对医学学科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如上级文件有变动,按上级文件执行)

 1、纯医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纯医学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申请专利的医学技术成果。

4、已转让实施的医学技术成果。

5、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参加完成的科研项目,在国内未推广应用;本人不是首位研究人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不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程序和条件

(一)申请鉴定前,要先将查新结果送交科教科,待科教科审阅,且符合申请鉴定条件者,方可办理鉴定手续。

  1、申请鉴定者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并提供完整的技术鉴定材料一套(见《鉴定规程》),按照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和任务下达部门审查项目实施及完成计划合同任务情况后,报省科技厅成果管理部门审批。

2、科研计划外需要鉴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提供完整的技术鉴定材料一套,按照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科技局(科技处)依据《鉴定规程》计划外鉴定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后,报省科技厅成果管理部门审批。

3、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成果管理部门提出,由省科技厅酌情按行业归口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专家初审后予以审批。

4、对于特别重大的,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科研成果,省科技厅可申请国家科委组织鉴定。

(二)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4、具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5、凡科研工作过程中,使用动物的必须具有动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鉴定所用各种表格及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鉴定内容包括:

1、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课题设计是否科学、先进。

3、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信,推理及结论是否正确、合乎逻辑。

 4、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5、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6、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7、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应本着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合理分配,严格管理。用于鉴定时,专家鉴定费用原则上应由课题组自己负担;若课题组科研经费确有困难, 需要医院补贴者,应在《课题结题鉴定申请表》中注明,由科教科审批后呈报主管院长,视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补贴。其它费用如专家的往返车(船或飞机) 票、食宿费、由课题组承担。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申报与奖励

第十四条 凡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课题组填写鉴定证书,由科教科按隶属关系报送有关部门,盖章、存档。

第十五条  根据科研成果的性质申报不同渠道的奖励。申报奖励前,各科室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填报奖励推荐书,经科教科签署意见后统一申报。 由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参研单位和参研人员的排序。

 第十六条 以我院为主完成的科研成果,申报国家、部省、厅局级奖励者,按照国家、部省、厅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科研成果获奖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 奖励批准后,由各级成果评审委员会分别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主要研究人员的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晋职以及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以上内容如与医院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不符,以医院和上级管理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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