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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二四二医院“张振鹭”科技奖励基金实施方案

科研教学

沈阳二四二医院“张振鹭”科技奖励基金实施方案

  • 分类:科研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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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2-2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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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沈阳二四二医院“张振鹭”科技奖励基金实施方案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张振鹭”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在医院医、教、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课题、科研成果、SCI收录论文、中文期刊学术论

沈阳二四二医院“张振鹭”科技奖励基金实施方案

【概要描述】沈阳二四二医院“张振鹭”科技奖励基金实施方案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张振鹭”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在医院医、教、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课题、科研成果、SCI收录论文、中文期刊学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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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二四二医院“张振鹭”科技奖励基金实(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张振鹭”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在医院医、教、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课题、科研成果、SCI收录论文、中文期刊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科技开发及成果转化、科研工作先进科室、在诊疗、教学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院外各种比赛中获奖的人员。

第三条 科技奖励基金的来源:张振鹭教授捐赠的2万元及医院投入的18万元,共计20万元做为初始基金,每年剩余基金转入下一年,医院保证每年20万的奖励金额。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二、科研课题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其它项目,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8%的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部委(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和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市局级项目,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4%的奖励。对获沈阳医学院资助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3%的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国际基金资助的国际合作课题,按拨入医院经费的2%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资助的国内横向科研课题,按拨入医院经费的1%予以奖励。

各类科研课题的资助经费以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经费为准;自筹经费的项目不予奖励。

 

三、科技成果奖励

第九条  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条  凡以沈阳二四二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三大科技奖、国家部委和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国家级成果奖(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获国家卫生部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等部委科技奖的,或获省科技厅科技奖、省卫健委医学科技奖、省教育厅等省厅委级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的奖励。获省科协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的奖励。

(三)获市局级科技奖,医院予以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的奖励。获市科协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的奖励。

(四) 院级新技术、新项目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表决确定奖励金额。

 

四、SCI收录论文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

由我院在职职工完成,以沈阳二四二医院为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经中国科技信息情报研究所确认被SCI收录。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

(一)SCI收录期刊发表论著和综述类文章,奖励标准为影响因子(IF)值×0.5万元,但论著最高不超过5万元,综述类文章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SCI收录期刊发表的其它类型文章如个案报道(不包括摘要和没有任何实质研究内容的编辑通信)等奖励减半,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对作者的一些说明

(一)对于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发表的文章,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我院的,按照奖金数额100%予以奖励;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我院,但通讯作者署名单位非我院的,按照奖金数额50%予以奖励。

(二)对于非第一作者,按排名顺序予以不同程度奖励,第一作者奖励100%、第二作者奖励50%,第三作者奖励25%、第四作者奖励10%,且署名单位中必须有我院。

 

五、中文期刊论文奖励

第十四条 发表在中文期刊上的论文,按《沈阳二四二医院论文奖励办法》执行。

 

六、学术著作奖励 

第十五条  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等实行奖励:

(一)主编或副主编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本奖励0.5万元;参编者奖励0.2万元。

(二)主编或副主编省级(含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奖励0.3万元;参编者奖励0.1万元。

(三)主编或副主编卫生部或教育部高校统编教材者每本奖励1.0万元。参编者每本奖励0.5万元。

(四)编著:按专著标准×0.6,译著:按专著标准×0.4。

(五)学术专著、编著和译著须为我院教职工独立在国内外合法出版社公开首次出版,译著不含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文艺著作等。

(六)各类实验教材、实习指导教材、考试指导、练习册等,以及非公开出版物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七、专利奖励

第十六条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万元;其他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八、 科技开发及成果转化奖

第十七条 我院员工的科技成果自行开发或转化为医院创造利润的,由院长办公会按照为医院创造利润并到位的金额进行讨论,确定奖励金额。

 

九、科研工作先进科室奖励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科室,医院每年只遴选出一个科研工作先进科室,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科室,本奖项空缺。 

(一)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二)申请到沈阳医学院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且是主要承担单位。

(三)获得本年度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四)有SCI源期刊或中华系列论文发表。

 

十、教学竞赛奖:

第十九条 在沈阳医学院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在市级及以上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医院根据情况给以奖励,通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十一、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种奖励由各科室或个人申报,同时提供各奖项的证明材料原件(供核实后退还)与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真实可靠。科教科汇总,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当年奖励周期内没有提出申请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补报。

第二十二条 罚则: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重复获奖的项目或成果,按奖项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给予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档次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未涉及的奖项、奖励金额或其他事项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医院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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